第325章 运用诉讼技巧初见成效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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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,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,委托人心中不快,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,愤愤不平的离开了。

据说,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,下课了,还被纪委调查,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。

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,他们不向律师提供,根据法律规定,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。

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,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。

殊不知,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,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,一拖再拖,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。

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,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,她报过警,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,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。

只不过,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,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
不但如此,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,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,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。

于是,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,找到了接警、处警的警察,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。

警察告诉她,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,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,让她委托律师去。

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,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,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,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。

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,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,易望当然求之不得,哪里敢耽误,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。

到了给公安机关,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,易望出示了律师证、介绍信、委托书,希望查阅、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。

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,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。没想到,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,领导同意复制才行,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。

没办法,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、委托书、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,可是这个领导一看,“不行,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,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”。

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,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,根本不予理睬,一句话:“不得行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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