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三零 旌旗十万斩阎罗(16)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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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荏摇了摇头,不用口供和人证怎么可能?

“所以这次免了你的嘉奖令,你自己该引以为戒。”朱慈烺道:“下次再发生这种情况。我就要援引‘教唆犯罪’例了。”

“多谢殿下……”张荏再没有丝毫喜悦,也没有被免于惩罚的庆幸。反倒有一种诡异的沉重感。

“这回的案子,都察院辛苦了,其他御史我就不一一召见了。”朱慈烺面露疲惫之色:“不要专注于个案,不要只想着自己办大案要案,还是要在法理、公义上多下功夫。三大诉讼法要形成法典,还需要你这样有丰富一线经验的御史献智献策。”

“臣谨遵殿下教诲!”

张荏失声道:“殿下。这些潜藏的蛀虫难道不该将他们挖出来么!”

“挖蛀虫和钓鱼是两个概念。”朱慈烺道:“区别在于你用了鱼饵。司法官是维护国法正义的,不是去试探人性的。换个角度来说,原本那人只是犯了轻罪,你却让他犯下了重罪,这个罪行扩大的结果算谁的?”

张荏脖颈上的青筋一跳:的确是这个道理,这是要处置我了么?

“听说你对法理也颇有研究,应该牢记触犯刑律所伤害的客体,不是某物某人……”

——而是社会关系!

张荏起身告辞而出。

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不是被害人,而是人在社会中生存的权力。盗窃罪的客体也不是失窃的物和失主。而是财产关系。

从客体上分析,“钓鱼”行为并非挖掘了潜在的罪犯,实际上是侵犯了新的社会关系。

这本身就是犯罪。

张荏觉得后背有些发凉。

“如果这么说还有些抽象,那么我还要说,钓鱼与攀诬只是一线之隔。除非你们都察院能够做到办案全靠实证,不用口供和人证。”朱慈烺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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